人质制度
又称“坐质”或“坐班”制度。明、清、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。明、清、民国时期,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(主要是黑彝)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、州、县城去坐牢当人质,三个月、半年或一年轮换。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“违法”事件,便将人质处死。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。解放后,将此制度彻底废除。
人质制度是什么民族_人质制度的起源 - 民族起源 - 历史百科
又称“坐质”或“坐班”制度。明、清、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。明、清、民国时期,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(主要是黑彝)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、州、县城去坐牢当人质,三个月、半年或一年轮换。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“违法”事件,便将人质处死。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。解放后,将此制度彻底废除。
敦煌吐蕃藏文文献。见《敦煌吐蕃文献选》伯字1115号卷子。系民间土地转让及借种籽的契约。全卷藏文共10行,正面8行,背面2行。该卷载:“蛇年春。行人部落百姓宋弟弟彼在康木琼有新垦地一突半,本人无力耕种
突厥语音译,意为“商人”、“贸易人”。原籍多为喀什噶尔(今喀什)、叶尔羌(今莎车)或安集延人。其中多数没有产业,以贩运为生,居住伊犁,为准噶尔贵族及幽禁于伊犁之和卓从事贸易。社会地位低微,与※塔兰奇人
见“高车六种”(1918页)。
宋代壮族地区重镇。亦称“温运寨”。北宋侬智高起义地点之一。南宋置寨以监控土官,镇压峒丁。属右江道。治所在今广西靖西县湖润乡。为壮族聚居区。
明代地方官吏兼并黎族土地的一种重要手段。明王朝每次镇压黎族人民起义后都往往没收黎族大量的山林和土地,如万历二十八年(1600)镇压琼山以马矢为首的黎族起义后,掠夺土地63顷98亩;四十二年(1614)
见“卜忽秃河卫”(21页)。
书名。清徐宗亮(安徽桐城人,字晦甫)撰。6卷。光绪十五年(1889)成书。内容分疆城、建置、职官、贡赋、兵防、丛录6门。咸丰十年(1860)沙俄强迫清廷签订《中俄北京条约》后,东北外患日深,作者居黑龙
见“土河”(63页)。
彝语音译。旧时四川凉山雷波一带彝族对安家奴隶的称谓。等级地位同于※阿图阿加。住在主子周围,领种一份耕食地,每年用三分之一时间为主子劳动。子女要被抽一、两个做单身奴隶或陪嫁丫头,经主子配婚安家后,仍为马
见“具伏弗”(1427页)。